佛山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
时间:2019-12-23 16:20:28 来源:北安环保厂家 浏览量:4
佛山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一)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二)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三)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四)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五)举报环保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以上事项,由属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一)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投入生产(二)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三)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纳入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的(四)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的以上事项,由属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一)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或者弄虚作假(二)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或者弄虚作假(三)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或者弄虚作假(四)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对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四、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一)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二)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处理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五、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当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无权受理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六、申请公开环保信息(一)要求了解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二)举报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程序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七、应环保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一)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社会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二)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行政表彰、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社会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三)在制(修)订环境保护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四)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社会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相应的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章制订、标准制订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部分复议诉讼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一)环保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社会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一)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以上事项,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环保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三、其他(一)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部分信访类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一、反映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一)反映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二)反映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三)反映环保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四)反映环保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五)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六)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七)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一)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二)对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法律依据:《信访条例》三、咨询(一)咨询环保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二)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三)认为当地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四)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法律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部分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市、区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一、市容环境卫生(一)生活垃圾污染:反映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城管部门)(二)餐饮垃圾污染:反映餐饮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处置餐饮垃圾的(城管部门)(三)焚烧废气污染:反映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城管部门)(四)扬尘污染:反映建筑施工单位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住建部门);采石、取土矿山作业、违法用地建(构)筑物强制拆除施工扬尘污染的(国土部门);轨道建设项目(不含城市轨道)扬尘污染的(轨道办);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快速路)、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城市轨道建设工程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的(交通运输部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市排水工程、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扬尘污染的(水务部门)(五)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物料遗撒的(城管部门)(六)餐饮油烟污染:反映饮食店、大排挡、小商贩、露天烧烤等产生的油烟污染(城管部门)(七)反映市民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环境卫生的(城管部门)(八)反映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城管部门)(九)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影响市容或光线扰民的(城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二、非工业噪声污染(一)社会生活噪声:1.公共场所、居民区、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像或其他方式等造成噪声污染(城管部门)2.商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等造成噪声污染(城管部门)3.家庭使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活动等造成噪声污染(城管部门)4.住宅楼因装修或家具加工等造成中午和夜间噪声污染(城管部门)(二)建筑施工噪声: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三)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辆噪声(公安机关)、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除外的船舶噪声(海事部门)、渔业船舶噪声(农业部门部门)、铁路机车噪声(铁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三、河涌、河流等水体污染(一)反映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城管部门)(二)反映因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造成河涌水质恶化的(水务部门)(三)反映渔业船舶造成江河等水体污染的(农业部门),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除外的船舶造成江河等水体污染的(海事部门)(四)反映从河道取水、采砂,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水务部门)(五)反映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渔业法》《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四、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问题(一)涉及基站的无线电技术指标(含基站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核定项目),站址的资源规划的(经信部门)(二)基站独立用地的建设(国土规划)(三)反映住宅小区或大型楼宇等建设项目将基站建设作为基础配套设施,以及城市管理中的违章建设基站的(城管部门)(四)反映交通道路建设、航道建设项目将基站作为基础配套设施的(交通运输部门)(五)反映重要水利设施、三防区域建设项目将基站建设作为基础配套设施的(水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佛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五、城乡规划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市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依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六、农产品安全反映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部门反映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反映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等建议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部门反映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八、矿山秩序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农业等部门反映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九、财产损失鉴定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业部门(林业、渔业、畜牧兽医)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当地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依据:《农业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侵权法》等十、产业政策(一)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经信部门)(二)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经信部门)(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划和对策(发改部门)(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住建部门)(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工商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十一、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一)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二)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依据:《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注:1.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梳理而成由于各区的行政机构设置不同,某些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可能与本清单不一致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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